房产赠与子女后未过户是否会因父母债务被执行

 

一、两例事实基本相同但裁判理由和结果迥异的裁判文书 案例一:

裁判时间

案号

裁判法院

是否执行

裁判理由

援引法规

 

20173

(2016)闽 05民终4215 

泉州市中级法 

不予执行

见下列

见下列

 

裁判理由

1、在诉争房屋赠与将近⼗年之后才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故可以认定当时的赠与⾏为并⾮是恶意逃避 债务;

2、法院调解离婚时已将涉案房产赠与曾某1、曾某2、曾某3共同所有,仍认定赠与有效。

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民法院、仲 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

书、调解书,以及⼈民法院在执⾏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  法第⼆⼗⼋条所称导致物权设⽴、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书”的规定。

援引法规

1、《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百⼆⼗⼋条 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赠与合同办理过户 ⼿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未办理过户⼿续,但赠与⼈根据书⾯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与受赠  ⼈,受赠⼈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续。”

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百⼆⼗九条 规定:“赠与⼈明确表⽰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的个⼈财产。”

3、

 

案例二:

裁判时间

案号

裁判法院

是否执行

裁判理由

援引法规

 

201810

(2018)闽01 民终8105号

福州市中级法 

不予执行

见下列

见下列

 

裁判理由

1、讼争房屋的剩余银⾏按揭贷款仍由商祖宁继续承担,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讼争房屋存在按揭贷款 ⽽设置的抵押权未涤除之前,商祖宁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转让讼争房屋,讼争房屋的权属不因赠与  等转让⾏为⽽发⽣变化,故商道坚并未取得对讼争房屋的实体权利。

2、夫妻双⽅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上诉⼈所有,仅能表明夫妻双⽅对⾃⼰在涉案房屋产 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  对抗第三⼈的法律效⼒。

援引法规

1、《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 ⽣效⼒;未经登记,不发⽣效⼒。”

2、《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未经抵押权⼈同意,不得 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评析:

(一)上述两个案例,均发生福建省内,一个发生在福建省泉州市,一个发生在福建省福州市;裁  判的时间也相近,一个是2017年,一个是2018年;案情基本相同,均是父母离婚通过法院调解书的

 

方式将房产给予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此后父母一方因对外欠款被起诉并判决执行,案涉房产因伤 在父或母名下被执行查封,子女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停止查封拍卖。就这样两个事 实基本雷同的纠纷,因理解的角度和使用法律的不同,裁判结果迥异,让人对法律规则的灵活性心 生感概之余,亦觉其中必有一对错,有探究成因之必要。

(二)两相比较之下, 案例二在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之处,案例一的观点应该是相对比  较正确的,案例二不支持异议的理由是离婚调解书赠与房产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物权未经登记不发  生法律效力,但这是物权变动的一搬规定,案例二忽视了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例外规定:因人民法 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

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 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 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规定,故此,离婚调解书赠与房产的行为 具有物权变动之效力,案例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案例体现的裁判规则其他细节:通过案例所阐述的裁判理由,可以看出,父母离婚通过调解 书的方式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在考虑能否对抗执行时可能还会参考两个因素,

一是调解书是否在执行债务发生时间之前,如果调解书的时间是在债务之后,则法院从防范恶意串  通逃废债务的角度考虑,可能不会予以支持异议;二是案涉房产银行抵押贷款是否已还清,若未还  清,因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    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法院可能会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对赠与行为不 予认可。

(四)为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之纠纷,父母离婚若房产赠与子女,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 则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若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对抗债权人执行,因为离婚协议书不同 于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不能使用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无法发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因此也 不能对抗执行。

创建时间:2024-09-1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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