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以下标准,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1、未过户登记不存在过错,如存在银行按揭不能过户。

2、权利形成时间看,不存在逃避债务情形,即离婚协议时间要早于债务形成时间。且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早于并优于一般债权;

3、从权利内容看,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则直接指向案涉房屋本身,其权利针对性更加强烈。而一般债权并不特指向房屋本身。

4、在对相关民事主体的利害影响上,一般债权的影响不及离婚协议的影响

6、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来看,一般金钱债权并非基于对案涉房产公示的信赖而产生。具体而言,债权人并非基于债务人名下登记有案涉房产而同意其为借款人提供保证。因此,金钱债权请求权与所有权变更登记请求权比较,在性质和内容上亦不具有优先性。

相关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  公报案例

                  (2018)最高法民终462号;(2019)最高法民申 5165号

创建时间:2024-09-14 16:49
浏览量:0
首页标题    咨询留言    离婚后房产未变更登记,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