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NO02022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广场C幢10层F房等商品房,被告应当在2003年8月30日前交付商品房、被告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被告的责任,原告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权属证书的,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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